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 20号),提升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管理水平,引导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科技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提升企业的存活率和成长率的各类科技创业服务载体。要求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众创空间是以科技型创业项目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团队孵化为主要任务,通过提供联合办公和“前孵化”服务,提高创业团队素质和技能,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团队将科技创业点子转化为实业创业的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场所。要求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为不少于10个创业团队(项目)提供服务。
孵化器、众创空间是“众创空间一孵化器一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育成链条中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申请后补助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是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经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包含省、市、区、县)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四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增孵化面积补助政策实行省市联动原则;运营成效优良奖励采取省财政奖励性后补助方式。
第二节 新增孵化面积补助
第五条 上一年度获得地级以上市新增孵化面积补助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省财政再按照珠三角地区不超过市级补助额的5 0%,粤东西北地区不超过市级补助额的100%给予后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已经享受省财政新增孵化面积补助的孵化场地,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第七条 申请省财政新增孵化面积补助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以下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报单位对照项目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二)审查推荐。各地市科技行政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推荐。
(三)审查核实。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拟补助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名单及金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列入当年度项目库进行管理。
(四)下达资金。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行政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及相关规定,于项目入库的次年拨付后补助资金,由申报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 申请省财政新增孵化面积补助的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地级以上市新增孵化面积财政补助的申报材料;
(二)市级财政资金下达、拨付及到账证明材料;
(三)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节 运营评价及后补助
第九条 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建立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对参加了火炬统计并自愿参与评价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评价。根据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运营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性原则。各孵化器、众创空间自愿向省级科技行政部门申请运营绩效评价,参与有关评价活动。
(二)导向性原则。以促进创新创业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以优化孵化环境和提升孵化服务能力为导向。
(三)客观性原则。以定量评价为主,按照定性与定量、总量与比值相结合的方式,对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绩效进行客观评价。
第十一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评价程序:
(一)组织材料。按照要求上报统计数据,并做好上年度工作总结,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至省级科技行政部门。
(二)组织评价。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孵化器、众创空间提交的统计数据和工作总结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形成运营评价结论。
(三)发布结论。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评价结果进行发布。
第十二条 运营评价结果分为A、B、 C三个等级,其中80分以上为A等级,79~ 70分之间为B等级,70分以下为C等级。
第十三条 新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单位资质认定的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当年评价列为A等级。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珠三角地区为A等级,粤东西北地区为A、 B等级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省财政给予补助,A等级补助30万元,B等级补助20万元。
第十五条 申请省财政运营评价后补助资金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以下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报单位对照项目年度指南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二)审查推荐。各地市科技行政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推荐。
(三)审查核实。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拟后补助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名单及金额向社会公示。
(四)下达资金。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行政部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拨付后补助资金,由申报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申请省财政运营评价后补助资金的孵化器、众创空问,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评价结果;
(二)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申报条件,当年未能及时申报省财政补助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可在下一年继续申请。
第四节 附则
第十八条 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5年3月30日印发的《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粤科高字[2015 ]37号)同时废止。